于建锋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

2023/6/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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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检察院于建锋

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工作的核心决策机构,在检察长领导下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工作事项。为了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抓大事、议难案”作用,笔者以商洛市两级院为例,对检察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规范性建设等情况等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我市两级院检委会工作基本情况

(一)检委会研究决定事项情况。年,全市两级院共召开检委会次,研究讨论议题件,其中审议案件件,同比下降34.6%;审议事项43件,同比上升30.2%;两级院还专题组织检委会学习46次。市院年召开检委会12次,审议议题23个,其中审议案件18件,审议事项5件,检委会学习2次。

(二)检委会人员机构情况。目前,全市两级院共有检委会委员65人,其中商州11人,洛南7人,山阳8人,丹凤7人,商南9人,镇安7人,柞水6人,市院10人。全市65名检委会委员中,其中检察长(含副检察长)33人,专职委员5人,检察官16人,司法行*人员11人。市院有检委会委员10名,其中院领导7人,专职委员2人,中层正职1人。大部分县区院符合检委会委员人数为单数的规定。检委会均没有设置专门的办事机构,检委会日常工作由综合业务部或第三检察部工作人员负责。

(三)检委会规范化建设情况。一是议题内容规范。两级院严格按照检委会议题范围,划分检委会与*组会、院务会、检察长办公会的职责范围。议题报告材料基本规范,内容重点突出,用语规范,论证充分。检委会上会议题范围均符合规定。二是会议决策规范。检委会会议次数达到基本规定,审议程序规范,遵照执行议事制度,检委会会议由检察长或受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遵守检委会委员发表意见顺序,严格落实“两个过半数”原则。对于检察长不同意多数委员意见的,能够按照规定,做好请示工作。三是流程操作规范。议题提请、议题审核、会议决定及执行督办等工作,按照程序全部进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审阅、签名符合系统流程操作规范。并按照规定,做好年度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委会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检委会议事决策功能单一,“抓大事、议难案”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讨论案件多,审议事项少。年全市两级院共研究决定各类议题件,其中研究案件件,占82.7%;研究事项43件,占17.3%。讨论案件范围不确定。对于案件是否属于重大、疑难案件,哪些应当上会,哪些可以上会,哪些没有必要上会,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实践中以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案件提请检委会讨论居多。检委会召开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没有按照规定三天前提交检委办审查,个别案件是临时决定,当天研究,影响检委会委员对案件的讨论决定。

(二)有的院检委会委员人数不符合规定,部分委员没有检察官资格。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后,原反贪局、反渎局检委会委员转隶至监察委,加之退休等原因,部分院现有委员人数为双数,导致委员人数不符合单数的规定。有的检委会委员不是检察官,有的县院没有按照规定配置检委会专职委员,大部分检委会办事机构没有配备检察官,全市两级院的检委办负责人均不是检委会委员。

(三)检委会没有设置专门的办事机构,检委办审查职能流于形式。各县区院检委会工作由案件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兼任,系统流程的操作、上会内容的审查、会前准备、会议安排、会议记录、督办落实等工作,由兼职人员来完成。兼职人员有的承担案管日常工作、统计分析和质量评查等业务工作,有的承担办公室、检察技术等工作,有的还身兼数职,对提请议题审查不够严格细致,多注重程序性审查,很少进行实体性审查。

(四)检委会提请议题发送不及时,检委会决议反馈不主动。业务部门在会前未及时将汇报提纲等材料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传发送,检委会记录人员未能及时掌握议题材料相关要求,会后在检委办工作人员督促下移送相关文书,造成会议系统流程时间前后出现矛盾。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书作出后,承办人未将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检委会办事机构,系统结束流程滞后,工作存在被动性。

(五)议题报告材料不够规范,承办人员汇报重点不够突出。一是审查报告格式不规范。部分审查报告重点不突出,对案件一些重要细节、关键证据、案件起因、主观故意等内容叙述过于简单,可能影响案件定性判断;部分审查报告仅罗列证据,缺乏对证据证明事项的阐述,论证不够充分;部分审查报告用语不规范,存在遗漏法条等情形。有的审查报告没有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情况的说明,没有办案风险评估内容。二是事项类议题没有起草情况说明。大多数事项起草、论证情况均由承办人口头汇报,没有起草说明材料。三是部分承办人在汇报案件的过程中,存在条理不够清晰,内容过于冗长,重点不够突出的问题。四是会议纪要报备不及时。有的县区院制作的检委会会议纪要报备不及时,个别县院未按规定向市院检委会办事机构报送备案审查。

三、检委会规范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委员素能。一是选优配强检委会委员。按照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要求,选择*治素质好、检察工作经验丰富、专业水平高、年富力强的检察官担任检委会委员,进一步优化委员年龄、专业结构。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委员,委员数应当为单数,委员出现缺额时,按照委员选任程序及时补充,畅通委员进出渠道,切实提升检委会议事决策的专业化水平。二是注重发挥专职委员作用。严格按照规定,选好配好用好专职委员,专职委员不足或尚未配备的,应尽快选好配齐,充分发挥专职委员对检委会议题的研究、审查和把关作用。三是规范检委会办事机构设置。认真研究探讨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职责设定、工作规则和程序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办事机构的设置,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检委会工作,不断提高办事机构服务能力。

(二)明确议题标准,规范审查督办。一是明确议题标准,规范论题报告。提请部门和提请人对拟提请检委会审议的议题,应在提请前认真研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研究不深入、处理意见模棱两可的议题,不能提请检委会审议。二是确保专人专职,做好会前审查。在启动检委会讨论事项的程序方面,检委办工作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事项认真审查,不属于检委会研究的事项不能提交,不能启动检委会议事程序。进一步强化检委办在会前对提交讨论材料的审查。承办部门在检委会举行五日前及时将议题提交检委会办公室,检委会办公室一般应在会议举行三日以前,将审议议题、举行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检察委员会委员,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对承办部门提交的议题材料加大程序性审查力度,并根据议题的具体类型审查是否符合上会条件、议题报告的文字、格式、内容等是否符合规范。对于不符合上会条件的及时向检察长予以反馈,对议题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及时向承办部门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并督促其改进。三是实行一案一督办,及时高效执行。进一步加大检委会决议执行反馈的督办力度,通过定期抽查、评比、通报等形式加强对决议执行情况的督办,并在年中、年末汇总分析后,形成督办报告向检委会予以反馈,使检委会决定事项执行反馈工作从被动接受,逐步向自觉化、主动化、标准化转变,确保检委会决定决议及时、高效执行,切实维护检委会的权威。

(三)厘清法律责任,规范决策程序。一是汇报突出重点,做到详略得当。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时应当说明请求检委会解决的具体问题,汇报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准确提炼需要提请讨论的问题以及争议的焦点、各方意见,对会前讨论情况,协商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也要详细汇报。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对承办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及其提出的意见负责。二是严格议事规则,确保“双过半”。检委会会议发言要按照专职委员、未担任院领导的委员、担任院领导的委员、会议主持人的顺序进行。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当对审议的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表决时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严格执行双过关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做到必须有检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才能召开会议,必须有检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三是落实司法责任制,依法科学决策。检委会对决定事项负责,承担法律责任。检委会对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决定改变或部分改变的,检察官对改变的部分不承担责任。但由于检察官向检委会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歪曲事实、遗漏重要事实、证据或情节,导致检委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检察官承担责任。检委会委员根据错误决定形成的具体原因和主观过错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不承担责任。同时,探索建立完善检委会委员履职、错案倒查制度和考评机制,夯实委员职责,提高决策质量。

责编:陕西法制网李朋

总编辑: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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