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交易管

2023/6/10 来源:不详

「本文来源:证券时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衍生品交易的原则

(一)公司的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衍生品交易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衍生品交易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四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二章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2、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3、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七条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衍生品交易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八条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九条公司管理层根据相关衍生品交易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业务部门为衍生品交易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如下事项:

(一)完善公司衍生品交易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寻找和拓展公司衍生品交易项目,组织项目的尽职调查、分析和初步评估,向管理层提供分析论证材料和投资建议;

(三)衍生品交易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与监控。

第十二条公司业务部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公司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及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衍生品交易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衍生品交易项目保证金(如有)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室负责对衍生品交易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衍生品交易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就衍生品交易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相关人员应恪守公司保密制度,严守公司商业机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衍生品投资方案、交易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等信息。公司对衍生品投资实行授权管理,如被授权人因岗位变动应及时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海螺型材公告编号:-70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主要原材料延期结算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结算模式:参照远期合约延期结算(以下简称“延期结算”)方式进行的聚氯乙烯(以下简称“PVC”)现货采购。

2、采购金额:通过延期结算方式采购PVC金额约17亿元(不含税)。

3、经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主要原材料采购中的延期结算部分补充确认为商品衍生工具,并于年12月31日前完成结算工作。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延期结算业务产生的损益将影响公司年经营效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情况概述

1、开展延期结算的目的及必要性

PVC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今年以来PVC价格快速上涨,屡次突破历史高位,且价格波动很大,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了较大影响。为规避PVC高价采购点,控制采购成本,公司从上海安粮资本有限公司、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购PVC并与其开展了PVC延期结算业务。上述延期结算业务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使用的资金系公司自有资金,该资金的使用不会造成公司的资金压力,也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投资等行为带来影响。

2、结算模式

参照远期合约延期结算方式进行的PVC现货采购,以实物交割。

3、基本情况

(1)结算金额:年,公司累计通过延期结算方式采购PVC金额约17亿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定价方式:“以合同签订当日主力期货合约价格+运费”作为暂定结算价格,最终结算价格按照采购方通知供货方“按通知当日主力期货合约价格+运费”进行结算。

(3)支付方式:以合同签订当日主力期货合约价格+运费作为暂定结算价格,需方(公司)预付15%的保证金,合同期内,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可分批采购,按采购合同约定的暂定结算价付款给供方并取得货物,待该主力期货合约价格走低后,需方通知供方按当日主力期货价格+运费进行结算。若该主力期货合约到期时价格一直未达到目标价格,需方可选择结算,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需方承担主力合约换期价差,延长结算期至下个主力期货合约继续操作。

(4)对手方介绍

对手方之一:上海安粮资本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安粮资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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