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物管条例经营性收入不得授权业委会,不
2023/6/26 来源:不详近日,经杭州市人大常委审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出现了新变化:
经营性收入不得授权业委会,不得直接分配现金给业主
《条例(修订)》除了明确规定小区经营性收入属全体业主共有,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设账户,应由物业服务人开立经营性收益专门账户管理外,还提出:
使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经营收益或其他资金的事项,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决定,不得授权业委会决定。这部分资金可用于共用部位和设施的维养或补充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小区物管需要。但不得直接分配给业主。
小区内停车占道拒不改正可罚款
针对小区乱停车的“顽疾”,《条例(修订)》规定,对于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物业管理失效的情况下,及时向消防或公安部门报告。如果是个人车辆,将被处罚警告或者罚款。
物业不得以拖欠物业费为由停水停电
《条例(修订)》规定,物业服务人应依据合同,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停水停电停气和禁止车辆进入小区和车库,更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退出小区,违者将处以罚款。
同样业主也不能以物业服务人已退出小区为由拒交物业费,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物业服务人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简易程序申请范围扩大
《条例(修订)》扩大了“绿色通道”适用范围,除了之前规定的电梯、消防等涉及公共安全得维修项目,还增加了外立面脱落,屋面、外墙渗漏,排水设施严重堵塞或损坏等危及小区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业主正常居住的紧急事项,明确可以不经业主表决同意,按照简易流程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此外,针对物业服务、业委会、业主、相关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将更大。
下面是关于公开征求《条例(修订)》意见的公告(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
杭州市人民*府提请审议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上述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请于年11月27日前寄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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