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国人大代表全过程参与国家立法搭建
2023/12/18 来源:不详年10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其中,对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作了全面系统深刻阐述,提出了一个国家*治制度民主与否的“八个能否”评价标准以及“四个要看、四个更要看”重大论断,概括了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的“四个相统一”,提出了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三个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其中,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要保证人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确保*和国家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对发挥人大代表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作出精准定位、提出明确要求。
一、全国人大代表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性质定位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职责。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人大代表具有高度的广泛性、代表性和民主性,在制度安排和实践运行中集中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治理念。
立法是为社会生活和公民行为立规矩、定方圆的*治活动,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环节和实现途径,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为民立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全国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植根人民,工作和生活在人民中间,与人民群众有着天然联系,对社会生活的理解更直接,对相关领域法治需求的体会更深刻,对法律法规在实际生活中运行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更有切身体会,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治优势。在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挥代表参与立法的作用,使立法更好地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既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途径,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重视发挥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使立法充分吸纳人民建议,反映人民期盼,体现人民意愿,更好做到“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
二、代表全过程参与立法的法律保障和工作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在制度程序上,年修改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把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论述转化为法律规范,特别是专门规定了全国人大代表“充分发挥在全过程民主中的作用”,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发挥代表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此外,代表法、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对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也作了有关规定、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在参与实践上,*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高度,密切联系代表、保障代表履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国人大代表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关于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全国人大代表机制的意见》,其中对保障代表在立法工作各环节有效参与作了明确规定,推进代表参与立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加强代表列席常委会法律案审议相关工作。在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的基础上,本届以来进一步加强代表列席工作,邀请代表的数量不断扩大;结合法律案涉及的领域、事项和代表专长确定参会代表,针对性和精细化程度不断提高;建立列席常委会会议代表座谈机制,栗战书委员长出席座谈会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并作重要讲话。截至年6月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邀请余人次代表参加座谈,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全部交由有关机关、组织认真办理,交办情况和办理结果逐一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通报。
建立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机制,有效发挥代表就常委会审议中的法律案等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的作用。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工作情况,向常委会*组会议、委员长会议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平时多通过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