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募集与备案流程全解析

2022/8/15 来源:不详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受其委托的募集服务机构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将募集到的资金进行管理使用,将其投向特定投资对象,并承担风险,获取收益。同时按照约定进行利益分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分为执行募集和委托募集,其中自行募集是由基金管理人执行拟定基金募集推介材料,执行寻找投资者。委托募集则是基金管理人将自行拟定的推介材料交给第三方机构并由其代为寻找投资者,完成资金募集工作。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主体

中基协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即基金销售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合称“募集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募集基金的募集活动,因为募集基金的募集主体主要包括两类,即自行募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受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91号),除基金管理人外,基金销售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的客体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

1、合格投资者标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是要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只能向法律法规认可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投资者募集资本。一般情况下,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额投资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主要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掌握的信息不对称,相比合格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可能会利用其信息优势做出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因此需要基金投资者具有一定的专业判断和识别能力;另一方面,合格投资者相较于一般投资者,拥有更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更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因此对基金有较强的筛选、判断和监督能力。在我国,私募基金股权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二是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某一 要求;三是根据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判断其风险承担能力;四是认某些特有特定金融牌照或其他大型专业投资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为当然合格投资者。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支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是净资产不低于0万元的单位;二是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三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基协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2、合格投资者分类。根据中基协年6月28日颁布的《适当性实施指引》,一是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区分专业投资者(具体包括①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②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③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④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法人或组织:一是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二是具有两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金、外汇投资经历,或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属于上述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和普通投资者(除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所有投资者)。二是建立层次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应当按照风险由低到高排序,至少分为五个等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等级划分时,需要对本管理人及相关销售机构及产品的信息有明确的认识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及相关销售机构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内部控制情况、合法合规情况、产品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行方式、类型及组织形式、托管情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和风险的匹配情况、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和费率等;三是规范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内部管理,基金管理人及相关销售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相关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风控制度、投资者回访制度、培训考核制度机制、执业规范制度机制、监督问责制度机制、投资者投诉处理体系和档案管理制度,并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优化,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

3、合格投资者的管理。就募集行为而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则性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并准备书面的风险揭示书交由投资者签字、确认。年7月15日正式运行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规定,基金募集应当履行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程序,当然合格投资者及专业投资机构可以对上述募集流程的要求予以适当豁免,除上述要求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投资者的税收居民身份进行核查,并定期申报。证监会于年12月12日正式发布,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号)是投资者适当性监管的底线要求,其适用范围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之外,也明确包含了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在规定中,一是要求募集机构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监管要求的流程进行私募基金的推介,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并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有效评估,又要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的评估风险,并根据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情况进行分级管理,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揭示,在此基础上,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二是明确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和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根据司法判例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批工作会议纪要》要求,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因如此,实操中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代为募集的,应当对拟合作的销售机构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确保其募集流程的合规性,同时在相关代销协议中就负责的承担予以明确规定,避免因募集机构适当性义务履行的瑕疵导致其自身承担连带责任。

为贯彻落实《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要求的监管部门确定底线要求——行业协会规定产品名录指引——经营机构制定具体分级标准的产品分级体系的三层管理原则。中基协于年6月28日正式发布《适当性实施指引》。在具体管理中,一是区分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并对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方面给予特殊保护,在一定条件下,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可以相互转化,投资者转化效力范围适用于所告知、申请的基金募集机构,其他基金募集机构不得以此作为参考依据执行将投资者转化;二是建立层层把关的产品分级机制,基金产品风险由低到高,至少分为五个等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等级划分时,需要对本管理人及相关销售机构及产品的信息有明确的认识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及相关销售机构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内部控制情况、合法合规情况、产品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行方式、类型及组织形式、托管情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和费率等(目前业内通常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列为R5级,即风险 的投资产品);三是规范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内部管理,具体要求基金管理人及相关销售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相关制度和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风控制度,投资者回访制度,培训考核制度机制,职业规范制度机制,监督问责制度机制,投资者投诉处理体系和档案管理制度,并不断总结经营,持续优化,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客体的主要类型

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和基金财产的所有者,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有权按照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获得对应的收益以及承担相应的风险。目前国内外主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对象存在部分差异。具体如下表所示: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统计,截至年末,各类投资者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发行备案的存续私募基金中合计出资13.40万亿元,相关资金来源呈现以下特点:工商企业仍是私募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企业投资者整体出资额达6.25万亿元,较年末增加.69亿元,在自主发行私募基金资金端的占比已达46.65%,较年末增加1.51个百分点。年A股市场逐步回暖,个人投资者的资金转向证券投资基金。截至年末,居民(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出资.89亿元,较年末增加.28亿元,与年末减少超过亿元的趋势截然相反。截至年末居民在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中出资1.15万亿元,较年末仅增加.96亿元,较年末的增加额减少.59亿元。*府资金出资规模及比例逐步提高,积极发挥*府产业引导基金的作用。截至年末,*府类引导基金、财*资金在私募基金中的出资额为.36亿元,较年末增加.28亿元,增长20.03%,在各类资金增长率中位居前列;*府资金在投资者出资额中占比较年提高了0.21个百分点,达2.28%。境外资金对国内市场的投资热情显著提高,私募基金中境外资金出资额快速增长。截至年末,包含境外直接投资者、QFII、RQFII等境外资金在私募基金的出资额为.44亿元,较年末增长.18亿元,增长幅度达94.61%,在自主发行私募基金出资额中占比0.38%,较年末增加0.17个百分点。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委托资金持续下降,长期资金稳步增长,私募基金资金来源结构不断优化。截至年末,私募基金来源于银行、信托的委托资金规模合计1.26万亿元,较年减少.47亿元,下降7.20%,其中来源于信托的委托资金规模1.05万亿元;截至年末,私募基金来源于养老金、社会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规模合计.85亿元,较年末增加.06亿元,增长22.10%。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具体行为

(一)公开与非公开的区别

是否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是私募金和公募基金的重要区别之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募集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人,以及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非公开募集的特点主要有:一是仅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二是合格投资者累计不超过人,三是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媒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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