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究竟是啥,分公司子公司属于分支

2023/4/1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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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看到各种自称分支机构的组织,或者是官方的文件中,在论述某个主体时,总爱加上一句“及其分支机构”。那么这个分支机构究竟是什么内涵、指向哪些主体,与另外两个常见概念分公司、子公司又有什么关系呢?本文尝试一探究竟。

一、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对于“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这一问题的探讨,需要依托民事主体的概念体系来展开讨论。

关于民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民法典”)将其分为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特殊形式)、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民事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如下:

(一)自然人无法亦无资格设立分支机构

无论是字面还是实质来看,既然说是分支机构,那么其母体必然也是机构,要具有组织性。但无论是一般的自然人,还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自然人的特殊形式,本质上已经是最小的民事单元,不具备组织性,且其登记的“场所”也具有唯一性,因此可以很明确地说,自然人不具备开设分支机构的客观条件和法律资格。

(二)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法人作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来说,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第一节第七十四条,对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规定如下: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同时从上述定义可以明确一点,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标志性的特征即为它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不具备一般法人的“独立性”这一的关键条件。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是一般规定,不等于所有(种类)法人都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存在着个别特殊情况。例如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这一点在下文论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时将会具体说明。

(三)有的非法人组织也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民法典内容,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我们逐一讨论其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

①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个独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也是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并且同法人的分支机构一样,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②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年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规定如下: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与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合伙企业也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此外虽然没有像个独企业法一样明文规定,但是可以较为肯定地得出结论,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同样不具备法人资格。

③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情形较为复杂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一个泛指概念,关于其具体所指,未能查询到官方权威说法,但是应该主要指的就是各类组织机构的分公司、代表处、营业部等分支机构,以及个人律师事务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等非法人组织。

分公司、代表处、营业部等本身作为分支机构,当然不能再次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十二条中规定可以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向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同时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年修正)规定了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国资律师事务所等不同类型。《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年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一款,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上述关于分所设立的规定并不包括个人律师事务所,也就是说,个人律师事务所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分所)。

二、哪些组织属于分支机构

关于分支结构的定义、分类,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总的说法,而是针对不同类型组织机构分别进行规定。

例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3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如下: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例如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年修正)第二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第一章第三条中固定: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而中国人民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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