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会签订的借款合同

2022/12/9 来源:不详

专栏第13章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村委会

年10月-12月期间,劳温村会会计伊梦茜出具盖有村委会公章的2份收款收据,收款事由:村委借款,月利息为1%。借款数额分别为1万、3万元。

年3运,瓮雅晖劳温委会偿还借款本金4万及利息。伊梦茜称收据的公章是真,但未借瓮雅晖的款。还主张如此借贷行为,涉及村民重大利益,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过,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村镇财务管理的规定,村委会的账目由镇相关部门管理,村委会向村民借款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且在村委会的账目中,没有该借款的记载。

瓮雅晖称借款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借款,为劳温村委会交纳电费、村委维修费所用,并在劳温村委会的应付款往来账目上。同时,还提供劳温村委会以与其相同形式的收据向本村其他村民借款的事实。

劳温村委会与瓮雅晖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瓮雅晖持有2张收款收据,盖有村委会财务专用章。从证据的意义上来说,收款收据是履行借款合同关系的证据,表明收到他人交来的钱款后出具的凭证,一般只有在出借人实际给付了相应的款项,借款人实际收到款项后,才出具收款收据,除非借款人能够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其没有实际接收到借款,才能否定收款收据对借款事实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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