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2023/12/2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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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年1月23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公告(第5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年1月2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公布,自年3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年1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省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本省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或者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第三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着力推动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第四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支持。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树立为代表服务的意识,提供下列服务保障:(一)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办理和督办等环节的统筹指导、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二)组织代表学习培训,有针对性地为代表讲授如何提出高质量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邀请履职经验丰富、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质量较高的代表交流经验;(三)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和代表小组活动,引导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注重推动省委决策部署贯彻实施、围绕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任务和主要工作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完善*策的具体意见和可行性措施;(四)建立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前与部门沟通机制,帮助代表深入了解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关*策和背景资料;(五)汇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办理答复案例;(六)及时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工作计划等印发代表。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树立为代表服务的意识,按照本机构的职责和建设代表机关的要求,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提供下列服务保障:(一)主动联系代表参与调研、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等活动,协助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二)按照职责分工办理和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三)确定承办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负责人,对负责承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人应当与代表面对面沟通,听取意见;(四)其他服务保障工作。第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各代表团应当配备工作人员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服务工作。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九条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围绕本省中心工作,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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