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最后1天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的56

2023/4/7 来源:不详

一、申报篇10问

1、问:受到疫情影响,现在很多企业面临人力不足和资金短缺等问题,税务机关会不会考虑延迟本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期限?

答:请密切   例如,A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年4月20日到期,在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如果A企业在年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12、我公司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但是年发生的亏损还未弥补完,请问可以继续弥补亏损吗?

税务机关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5号)的规定:“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年至年是否具备资格,其年至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13、问: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策?

答: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净所得”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策,无论是减低税率*策还是减半征税*策,都是盈利企业从中获益。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亏损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14、问:公司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但是有研发项目,产生的研发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非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策的必要条件,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只要不属于*策规定的限制性行业,且发生了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就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策。

15、财*部门年向我公司拨付了万元科技项目经费,我公司按照要求专项用于研发活动,相关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税务机关答:企业获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的,如已将财*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则对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如将财*性资金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其对应研发费用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可加计扣除。

16、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策吗?

税务机关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0号)第七条的规定,其他事项(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策。因此,无论研发活动是否成功,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的支出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策。

17、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策的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可以作为研发费用范围加计扣除吗?

税务机关答:根据财税〔〕号及财税〔〕34号文规定,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中,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研发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可以加计扣除。

18、我公司研发购入图书、网上支付的研发资料检索费用、知识产权注册费用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吗?

税务机关答:可以计入,但此类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根据财税〔〕号第六条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19、企业给研发人员发放的福利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0号)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包括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该部分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部分

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因此企业给研发人员发放的福利费属于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可以在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的范围内加计扣除。

20、企业将应收账款及其固定资产打包出售,进行债务重组,出售价格低于成本价的差额,是否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要求,是否需要备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规定,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需先行办理备案及报送相关资料。

三、扣除篇16问

1、问:企业购买医疗防护用品的支出,比如购买给员工发放的口罩费用,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公司购买给员工发放的口罩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发放现金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问:企业发生的通讯费、职工交通补贴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3、问:企业发生违约金支出,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对扣除凭证该如何准备?

答:违约金是违约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如该违约金性质属于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进行的惩罚,此合同违约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非现金支付凭证、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问:企业发生的境外费用需要以哪些资料作为扣除凭证?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经营有关的境外费用,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问:我单位向*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捐赠应该以什么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号)的规定,各级人民*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6、问:企业和员工之间达成协议,由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该部分由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从税前扣除;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独计入费用的不得从税前扣除。

7、问:为职工体检发生的体检费用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职工体检费用属于职工卫生保健方面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8、问:企业为员工订制统一的工作服,发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税前扣除。

9、问:企业筹办期的费用支出是否计入当期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的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因此,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10、我公司年购进货物时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贵公司今年发生的真实支出,在汇算清缴期前取得发票的,可以依法在相应年度税前扣除。

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仍无法取得发票的,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11、企业临时找来2个人帮助装卸货物,分别支付劳务费元。自制付款凭证并由收款人签字,该付款凭证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元(含本数),本案例每人劳务费元不达元起征点,因此可以不开发票,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可。

12、我公司没有设置内部食堂,员工需自行解决用餐,为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董事会决议修改通过了公司新的工薪制度,给每位员工按其工资总额的1%发放伙食补助,每月随工资一起发放,这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13、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发生的租金可否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14、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学费,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税务机关答:不可以。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企业员工接受继续教育所发生的学费属于员工个人消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不得税前扣除。

15、员工因公出差,报销差旅费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其他交通住宿均可取得发票,但按照公司规定出差误餐补助15元每餐,大部分不能取得发票,不能取得发票的直接在报销单上填写出差补助,能否在税前扣除?

误餐补助,是指按财*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用。

企业误餐补助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相关的凭据,例如制度规定、误餐标准、误餐事由、领取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任务、支付凭证等,同时误餐补助不能人人都有(不需要发票)。但若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作为工资薪金扣除,而不作为误餐补助扣除。

16、我们公司为了促进高管的工作积极性,专门为公司高管购买了大概几十万的补充医疗保险,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答:《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7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必须是“全体员工”,只是为公司高管而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予以税前扣除。

四、计算篇10问

1、我公司为扩大销售开展打折促销让利活动,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税务机关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假设商品销售额0元,打八折,企业所得税确认的商品销售收入应为0×80%=(元)。

2、A企业于年5月将新建的一幢标准厂房及附属办公楼整体出租给B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期5年,即从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每年租金80万元,5年租金共计万元,于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收取。A企业就这笔租金收入应当如何确认?

税务机关答: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A企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租金收入,应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即年确认租金收入为40万元,年至年每年确认租金收入80万元,年确认租金收入为40万元。

3、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应按其提供劳务活动发生时间来确认收入。

4、年12月我厂给员工发放自制饮料以及外购暖风机一台。饮料每箱市场价50元,共发放箱,暖风机市场价共10万元。请问该批员工福利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税务机关答:按照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0号)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上述企业的该批员工福利应视同销售处理,销售收入=50×+000=120(元)

5、某企业从当地*府取得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援企稳岗补贴是否应并入应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答: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财*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性资金,凡同时符合*策规定的三个条件,均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个条件分别是: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如果该企业这笔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援企稳岗补贴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不可以。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符合“三大条件”的财*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建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局,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31号)第十七条规定,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7、企业将自产的货物提供给经销商作市场推广样品,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作样品,应以货物公允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以其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同时,以货物公允价格来确认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具体调整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第30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的填报来实现。

8、某公司为核定征收企业,年取得银行存款利息,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已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的收入。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取得银行存款利息应确认为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9、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是否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呢?

答:《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性资金、行*事业性收费、*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所称财*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此,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不需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10、企业按照*策规定收到的增值税减免税款、增值税进项税金加计抵减收益以及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是否要确认为收入?

答: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款属于财*性资金,除满足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外的,均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金加计抵减*策计入“其他收益”的科目的加计抵减收益,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按照现有*策规定,由于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因此应该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获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款,属于对可结转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退还,因此不属于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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