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各板块审核流程
2023/5/2 来源:不详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诈骗曝光 http://m.39.net/pf/a_4892467.html
关于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IPO审核工作流程,或许有些人还不是很了解。本文将IPO详细审核流程分享给各位有需要的人士。
主板
证监会IPO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
二、首发申请审核主要环节简介
(一)受理和预先披露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号,以下简称《行*许可程序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二)反馈会
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
(三)上市委会议
上市委召开会议对本所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与会委员就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提出审议意见。上市委员会可以要求对发行人代表及其保荐人进行现场问询。上市委员会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上市的审议意见。
发行人存在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方面的重大事项有待进一步核实,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会议合议,上市委员会可以对该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2个月。
(四)报送证监会
本所结合上市委审议意见,出具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本所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本所进一步问询。
本所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五)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六)发行上市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创业板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
二、IPO审核流程
(一)受理
深交所收到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文件不符合深交所要求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补正。
交易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将上传工作底稿及验证版招股说明书,供监管备查。
(二)审核
深交所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及保荐人应及时、逐项回复本所问询。需要再次问询的,在收到回复后10个工作日内发出。
深交所审核机构在3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其中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交易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
(三)上市委会议
上市委召开会议对深交所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与会委员就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提出审议意见。上市委员会可以要求对发行人代表及其保荐人进行现场问询。上市委员会通过合议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
发行人存在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方面的重大事项有待进一步核实,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会议合议,上市委员会可以对该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2个月。
(四)报送证监会
本所结合上市委审议意见,出具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本所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深交所进一步问询。
深交所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五)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六)发行上市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北交所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
二、IPO审核流程
(一)受理
北交所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均通过本所审核系统办理。发行人通过保荐机构以电子文档形式向本所提交申请文件。本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当日,招股说明书等预先披露文件在本所网站披露。
北交所受理后仅做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保荐机构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在12个月内累计2次被不予受理的,自第2次收到本所不予受理通知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报送新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审核机构审核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北交所审核机构通过审核系统发出首轮问询。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逐项回复审核问询事项。审核问询可多轮进行。
首轮问询发出前,发行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静默期)。首轮问询发出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可与本所审核机构进行沟通;确需当面沟通的,应当预约。
此时,部分不符合北交所上市要求的公司会被“劝退”;部分公司会选择主动“撤材料”;部分公司可能会选择“带病上会”被否决的可能就会比较大。
发行人/中介机构需要在20个工作日内回复问询,至多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北交所审核机构认为不需要进一步问询的,出具审核报告并提请上市委员会审议。
(三)上市委员会审议
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对申请文件和审核机构的审核报告进行审议,通过合议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时要求对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进行现场问询的,发行人代表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到会接受问询,回答参会委员提出的问题。
北交所结合上市委员会审议意见,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北交所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但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以及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实施现场督导、要求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不计算在前述时限内。
(四)报送证监会
北交所审核通过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本所进一步问询。
(五)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通过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现场检查等方式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不予注册/撤销注册。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六)发行上市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人依照规定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关于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IPO审核工作流程,或许有些人还不是很了解。本文将IPO详细审核流程分享给各位有需要的人士。
主板
证监会IPO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
二、首发申请审核主要环节简介
(一)受理和预先披露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号,以下简称《行*许可程序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二)反馈会
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
(三)上市委会议
上市委召开会议对本所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与会委员就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提出审议意见。上市委员会可以要求对发行人代表及其保荐人进行现场问询。上市委员会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上市的审议意见。
发行人存在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方面的重大事项有待进一步核实,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会议合议,上市委员会可以对该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2个月。
(四)报送证监会
本所结合上市委审议意见,出具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本所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本所进一步问询。
本所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五)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六)发行上市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创业板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
二、IPO审核流程
(一)受理
深交所收到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文件不符合深交所要求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补正。
交易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将上传工作底稿及验证版招股说明书,供监管备查。
(二)审核
深交所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及保荐人应及时、逐项回复本所问询。需要再次问询的,在收到回复后10个工作日内发出。
深交所审核机构在3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其中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交易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
(三)上市委会议
上市委召开会议对深交所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与会委员就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提出审议意见。上市委员会可以要求对发行人代表及其保荐人进行现场问询。上市委员会通过合议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
发行人存在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方面的重大事项有待进一步核实,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会议合议,上市委员会可以对该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2个月。
(四)报送证监会
本所结合上市委审议意见,出具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本所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深交所进一步问询。
深交所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五)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六)发行上市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北交所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
二、IPO审核流程
(一)受理
北交所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均通过本所审核系统办理。发行人通过保荐机构以电子文档形式向本所提交申请文件。本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当日,招股说明书等预先披露文件在本所网站披露。
北交所受理后仅做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保荐机构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在12个月内累计2次被不予受理的,自第2次收到本所不予受理通知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报送新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审核机构审核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北交所审核机构通过审核系统发出首轮问询。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逐项回复审核问询事项。审核问询可多轮进行。
首轮问询发出前,发行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静默期)。首轮问询发出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可与本所审核机构进行沟通;确需当面沟通的,应当预约。
此时,部分不符合北交所上市要求的公司会被“劝退”;部分公司会选择主动“撤材料”;部分公司可能会选择“带病上会”被否决的可能就会比较大。
发行人/中介机构需要在20个工作日内回复问询,至多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北交所审核机构认为不需要进一步问询的,出具审核报告并提请上市委员会审议。
(三)上市委员会审议
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对申请文件和审核机构的审核报告进行审议,通过合议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时要求对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进行现场问询的,发行人代表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到会接受问询,回答参会委员提出的问题。
北交所结合上市委员会审议意见,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北交所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但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以及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实施现场督导、要求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不计算在前述时限内。
(四)报送证监会
北交所审核通过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本所进一步问询。
(五)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通过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现场检查等方式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不予注册/撤销注册。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六)发行上市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人依照规定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