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降低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规

2023/6/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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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6月15日消息(记者*朝峰)物业管理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社区治理的重要部分。《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1日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1月1日起施行。

6月15日上午,《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在省博物馆举行。此次《条例》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主要包括业主大会成立难、业主委员会监管难、提升物业服务质量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难等。围绕这些难点痛点,《条例》在加强*建引领和*府监管、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使用和维护以及明确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有针对性的创新和改进。《条例》共计七章八十一条,包括总则、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和业主组织、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自贸港社区治理能力,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为广大业主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美好的幸福家园,实现住有宜居。

 加强*建引领和*府监管

县级*府应在街道办、乡镇*府配备专(兼)职物业管理工作人员

《条例》规定,以*建引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条例》明确规定推动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建立*组织,发挥*建引领作用。建立*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加强社区治理。同时,明晰*府各部门职责加强*府监管与服务。《条例》明确了物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并要求物业管理行业组织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此外,推动物业管理重心下移。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和居(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指导、协助、监督等职责,并规定县级人民*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配备专(兼)职物业管理工作人员。

 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

降低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增加业主大会的表决形式

《条例》规定,着力解决业主大会成立难问题。通过降低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增加业主大会的表决形式、明确召开业主大会流程、加强筹备工作指导等,推进业主大会成立。《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一)房屋已出售且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符合前款规定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书面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提出书面申请。

《条例》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是指通过文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征求业主意见形式。在确认业主身份的前提下,以手机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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