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4528万会议费不恰当财税处
2025/6/29 来源:不详中科白癜风医院践行公益事业 http://nb.ifeng.com/a/20180427/6536099_0.shtml今天辉哥和大家聊一聊“会议费”。很多销售型企业每年的会议费支出是个大头,比如全国性医药商业公司,每年都会组织上下游企业销售座谈会,仅会议费就在千万以上。然而,对于会议费的财税处理,很多公司可能会跌入以下这个“坑”。A公司为推动当地医药电商行业发展,组织近家传统医药商业公司召开电商销售业务推进会,会议由A公司组织,预计会议费用金额0万元,A公司承担万元,其余费用由各家单位将款项打入A公司账户,A公司集中支付会议承办酒店0万元。A公司财务人员顾某想到“降低税负”的方式,收到的万元款项直接冲减会议费。分录:借:管理费用-会议费0万元银行存款0万元。借:银行存款万元借:管理费用-万元A公司当地税务局经过“金三系统”严密的监控下,发现A公司税负明显偏低,在对A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发现A公司该项会计业务处理存在不当之处,要求A公司调整会计处理并补缴增值税45.28万元及城建税等附加税。理由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A公司无奈补缴了该笔税费。A公司只是作为代收款项方,集中支付会议费,从经济业务实质来看,A公司确实不应该缴纳该笔税费,因为它与企业的销售额没有直接联系,确确实实是会议费。A公司的错误在于身份转变成了“中间方”,存在“赚差价之嫌”。为了避免会议费被认定为价外费用,建议该企业做如下业务处理程序和会计处理的优化:召集客户开销售座谈会,企业不再亲自操办,而是委托一家中介机构代理,由中介机构向参加会议的客户或代理商收取会议费,企业不再收取费用,超支的费用由企业直接支付给中介机构。这样,在该企业的财务账面上就不再出现收取万元会议费的经济业务,仅仅体现支付给中介机构会议费万元的事项。通过以上会议费处理程序的改变,企业可少纳增值税45.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