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利条款这样约定才有效陕西贺英娟律师

2023/4/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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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简述

贵司工作人员称,部分中标产品的厂家会给予一定的优惠*策或者折扣,但厂家出于维护药品市场价格、防止窜货等目的,以中标价格出售药品,相应的优惠、折扣等按“暗账”、“私账”处理,未形成书面协议,亦未及时固定证据,从而导致公司产生损失。

二、处置建议★★★★★

1.在购销合同中明确折扣的标准、方式、给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根据购销合同协议中的规定,遵循客观、真实、入账的原则进行会计实务处理。

3.会计实务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票面折扣和红字发票折扣。

(1)与药品销售数量挂钩的当期支付的折扣,卖家要把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按折扣后的金额计入销售收入,买家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进货成本;

(2)对于按季度,年度实际销售结束后据实结算的折扣,买家在税控发票开票软件中红字发票信息栏下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经主管税务局审核通过后,买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当期做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冲减进货成本;卖家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

4.切忌将返点返利与会议费、服务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旅游费等混淆,造成记账科目不对,发票开具错误等,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遭受行*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三、案例★★★

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于年开始,与某物资供应站建立起业务往来关系,开始向该单位销售药品。年1月1日,为能继续保持与某物资供应站的药品销售业务,当事人与某物资供应站签订了返利协议,约定双方年度的药品销售业务,由当事人按药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某物资供应站支付返利。从年1月至年5月,共计支付返利人民币2,,.33元。

在支付上述返利后,当事人并未将这些返利如实记入公司财务会计帐中,而是通过以会务(议)费、住宿费、餐饮费等发票报销的形式,将支付的上述返利分别以发票上的名目充抵记入公司财务会计帐中。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伍拾肆万陆仟叁佰柒拾叁元叁角叁分。

四、返利条款设计★★★★★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经共同核算确认,甲方向乙方给予现金折扣为xx元(大写:xx),于xx年xx月xx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xx元,并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交通费、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五、法律依据(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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