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商会如何开展评比达标表彰

2023/4/1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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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面对没有权属的公共草场,每个牧民都想多养一只羊。但是草场超负荷后,所有的羊都缺少食物饿死了,每个人都遭到了重大的损失——这就是经济学中著名的“公地悲剧”问题。作为一种典型的市场失灵现象,解决公地悲剧的方法可以是建立公共用地的管理者,让公共资源具有一定的权属,或者说管理者可以对公共资源进行调配和控制;也可以通过道德约束。

实际上,公共资源的范畴可以延伸到更广的范围,甚至一个组织或者一类组织的公信力,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认为是一种公共资源。而行业协会商会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可能造成这一领域公信力的“公地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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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商会合规建设·第六讲

主讲人:王延斌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员

LAW

目录/CONTENT

01/引言

02/国家严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哪些背景

03/什么是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04/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风险

05/如何合规地处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需求

01

引言

一群牧民面对没有权属的公共草场,每个人都想多养一只羊,因为每多养一只羊就能多赚一份钱。但是草场超负荷后,所有的羊都缺少食物饿死了。每个人都遭到了重大的损失。这就是经济学中著名的“公共资源悲剧”问题(也叫“公地悲剧”)。公地悲剧是一种典型的市场失灵现象,解决的方法可以是建立公共用地的管理者,让公共资源具有一定的权属,或者说管理者可以对公共资源进行调配和控制;也可以通过道德约束。实际上公共资源,它可以延伸到更广的范围,自然环境的资源,比如水、空气,甚至一个组织或者一类组织的公信力,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认为是一种公共资源。

我们说完了农夫牧羊的故事,接下来回到我们行业协会商会评比达标表彰的问题,我们可以思考一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本质是什么?为什么说很多行业协会商会、*府部门乃至第三方的企业、私营机构,他们都想要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方式开展活动,来实现自己的目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该来说是一种实施起来相对简便,但预期上能取得比较好效果的活动。如果我们认真思考活动的本质,为什么它给人感觉实施起来比较简便,效果会比较好?实际上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开展的背后,除了我们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付出的现实资源以外,还有活动的举办方,用自己的公信力和信誉来为活动背书。或者这个活动本身就有一定的公信力因素。我个人的观点是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际上是一种信用货币,如果不加以监管,大家都会想用比较省时省力、简便的方式开展活动,就会产生信用的通货膨胀,发生自己机构,乃至整个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的名誉、信用的公地悲剧。就像我们之前例子中提到的牧羊人一样,每个人都为了让自己的工作开展更简单一些、更轻松一些,开展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最终导致不管好的还是坏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都变得没有了公信力,就会发生公地悲剧,这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

我们看一个关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最新规定。年6月2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协调小组,制定了关于评选评奖活动的负面清单,也就是说凡实施了负面清单里面的行为,都属于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小组认定的违规行为。在负面清单的开始部分提到:“近年来,随着*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善,评选评奖活动日益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表彰奖励的激励引领的作用得到了有效的彰显。”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我们国家的表彰奖励的正面作用、公信力目前来讲还是有保障的。大家对于国家的评比表彰奖项还是非常尊敬的。比如说前段时间的“七一勋章”,颁布之后在网络上也引起了很多人的讨论。大家对于上台发言的张桂梅校长也是致以了崇高的敬意,但是也有少数企业机构和个人违规开展评选评奖,尤其是借中国共产*建*百年之际违规评选评奖,甚至收费敛财,加重了基层群众的负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所以要发布负面清单,在6月2日就是七一*建百年的时间之前,专门发布负面清单来进一步的规范。我们可以来看一下负面清单的具体的内容,尤其是前4项的内容。

第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包含“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评选评奖表彰活动,以及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上述范围的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第二,未经批准,不得围绕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第三,未经批准,不得借举办峰会、论坛、盛典、节日等活动进行设奖颁奖表彰。

第四,不得借**机关、*队、人民团体名义,开展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其实从负面清单的前4项,我们可以归纳出来一个结论,评比表彰达标,尤其是对于高规格、大范围、重要事件相关的表彰活动,其价值与其稀缺性是挂钩的,我们需要防范其他没有经过批准擅自评奖的活动去稀释这种类型奖项的公信力。所以还是之前提到的公地悲剧的问题。从行业协会商会或者从整个国家的角度,把评比评选表彰活动监管起来,才能依法依规经过批准后开展的评奖、重要活动的社会价值够体现出来。

02

国家严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哪些背景?

国家严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上世纪90年代到年以前,这个阶段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相关*策,突出内容是要为企业减轻负担,这跟当时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也有一定的关系。第二个阶段是在本世纪初的十年,也就是年到年之间,这个阶段相关的*策,具有*策性清理的性质,它的清理不是一种长效的机制,而是过了一段时间认为这个问题又突出了,就发一个*策性文件,让大家来进行一个集中清理。第三个阶段是年之后,这个阶段的特征是开始逐渐制度化。在这个阶段我们国家成立了评比达标表彰的协调领导小组,也公布了评比达标表彰制度化的相关规范。怎么样合法合规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有了相应的程序和制度。也给我们合规的开展相关活动提供了依据。

具体来看,90年代比较突出的一些跟评比达标表彰有关的*策性规定。

《国务院关于停止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和不干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65号):近几年来,*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各种检查评比活动越来越多,一些业务主管部门还强制要求企业设置对口机构,配备对口业务人员,严重干预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加了企业负担,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助长了不正之风的蔓延。对此,企业反映十分强烈,普遍要求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文件的特点,它的第一个特点就是发文目的是给企业减负。第二个特点是文件针对的主体,是*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在当时背景之下,社会团体往往也是有*府背景的,所以他针对的是*府相关机构开展的检查评比对象是企业,所以目标是给企业减负。接下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0号),实际上就是把年65号文再次强调了一遍,大家可以看到它在一开头就直接引用了年65号文的名称:“《国务院关于停止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和不干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65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出后,对企业不必要的评比活动一度得到控制。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无视《通知》的规定,擅自以各种名义举办名目繁多的对企业的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包括对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产品进行的评比、评选、评价、评奖、评优、展评等活动,以下简称各种评比活动),严重干扰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增加了企业负担。许多评比活动以谋取小团体或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影响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助长了沽名钓誉、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因此有下面的一系列的清理的措施。

到了年之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的主要对象仍然是*府部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再次引用了年10号文,提出要认真清理整顿各类评比活动,近几年来评比达标表彰过多过滥的现象又有所上升,社会影响不好,群众意见很大。为进一步做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近几年来,由于利益驱动等多种原因,一些地方和单位热衷于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甚至把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作为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突出表现为: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的直接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或变相摊派,谋取小团体的利益;有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切实际,演变成为一些干部谋取*绩的“形象工程”、“*绩工程”;还有的表彰项目设置随意性大、奖励面过宽。过多过滥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干扰了各地区、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加重了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清理。

年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主要面对的是*府部门。当然在它的内容中也顺带提到了,具有行*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年民*部发布了《民*部关于做好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民函〔〕1号)这个内容基本上也是延续06年文件的内容,就不具体说了。

从上世纪90年代到年一个文接着一个文,第一次5年、第二次10年的*策性清理,清理数据的大致情况,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个是全国评比达到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答记者问时,引用的一个数据,“根据*中央、国务院要求,2006年至2009年期间,由中央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参与,全国共清查出各种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48405个,保留了4218个项目,总撤销率为97.16%。”我们可以看到一共清查的是14万多个,将近15万个,可见之前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泛滥到了什么样的程度,最后剩下来的都不到3%。

第三个阶段是我们说的年以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开始制度化,首先是《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33号)在年10月27日发布,同年成立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紧接着在年,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发布了《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号)对于我们行业协会商会在内的社会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我们接下来的内容也会主要围绕这一个办法展开。在年的时候,中共中央办公厅又进一步发布了正式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69号)也就是说我们国家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的办法或规定,一个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发的针对于*府各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办法,另一个就是针对我们社会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

全国的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协调小组是在*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管理。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也有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的机构,负责本级、本地区省级以下的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审核和管理,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目前一个最为全面的关于公布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在网上可以查到,这里面把全国包括各省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都列举出来了。当然之后会有一些更新和删减,在网上也都是可以查到的。所以我们要看一个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不是经过审批,可以去查它是不是在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当中,全国有各省也有这个保留项目目录。

我们回顾了国家关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规范化的背景,通过这个背景我们可以更好的把握,国家为什么要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及我们社会组织在这里面是一个什么样的地位?从刚才的整个介绍中我们可以总结几个要点,首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仅仅是社会组织的问题,从国家的*策性的文件可以看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管主要针对的还是*府各级部门,因为*府各级部门违规设立或者滥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危害性是非常大的。但是社会组织和*府各级部门或者*府机构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一是因为虽然说我们现在强调行业协会商会的脱钩,但社会组织往往还是有*府的背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社会组织它也是社会公共财产或者说公共资源的一部分。我们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性质的机构,虽然它不属于行*机关,与行*机关是两种不同的类型,但是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也是一种社会的公共资源,所以国家也要出台相应的*策来进行规范,了解这个背景可以更有利于我们来处理好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一些具体的问题。

03

什么是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在《社会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暂行规定》第二条讲到,本规定中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举办的下列活动:(一)以行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集体或个人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二)以产品、文艺作品、学术成果、服务、管理体系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三)其他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际上这是一种列举式加兜底式的立法模式,基本上把所有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都框在里边了。第二款又提到把一些有可能被误认为属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内容摘了出来,也就是属于业务活动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社会组织内部考核评比,以及社会组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立的奖项,不适用本规定。这个规定排除了一些内容。

总的来讲,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它的范围是非常广的。可以这么认为,凡是除了被排除的内容以外,其他的与评比达标表彰沾边的活动,都有非常大的风险被认定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我们后面再举一些具体的例子,大家就会感觉到并不是一定要设一个奖或者有一个评比颁奖完全对应的内容才会被认定为评比表彰活动。实践当中的认定尺度是相当的严格的,我们也列举了一些实践当中存在的例子,大家可以一起判断一下,下面这些哪些是属于社会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一个,某律师协会授予某人律师资格的行为,这不属于评比达标表彰,这属于我们之前提到的对于协会业务相关资质的认可。

第二个是某行业协会承接了人社部门的职称评定工作,这个也是一种等级评定,是我们之前提到的被摘出来的那几项当中的内容。但是前两个活动要注意,不是说作为一个行业协会商会,就可以任意的开展某种职业资格的评定、认可、授予行为,都有相应的监管办法。比如说是行业组织要进行职称评定,是必须要接受人社部门的委托,才能开展相应的工作。不能自己去创设一些职业资质或者职称评定的工作,它与评比达标表彰其实是同种类型的东西,都需要经过权威部门的许可,只是没有纳入到评比达标表彰的程序当中来进行管理,还在其他内容当中管理。

第三,某行业协会年终为其员工“颁发优秀员工奖状”并奖励元,它是属于对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进行内部的评比的活动,不属于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暂行办法要规范的行为。

第四个,行业协会在会员企业当中开展优秀年度会员的评比活动。这是属于要受到规范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因为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暂行规定》中摘出来所谓“内部评比”,说的是对工作人员进行的内部的评比,行业协会商会的会员,并不属于行业协会商会的工作人员,所以我们不能直接开展年度优秀会员的评比,还是要按照表彰活动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第五,某商会编撰“xx行业的优秀企业家名录”,和第六某餐饮协会举办xx地区“传统美食名录”评选活动,这些可以吗?看上去这种活动规避了评比、表彰的含义但是在实践中实施这种行为也会被民*部门认定为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这些都是有相应的被处罚案例的。

第七,某协会将“xx奖”申请商标后,开始举办“xx奖”的活动,协会认为既然自己有商标权了,已经经过了商标部门的许可,是不是就可以开展相关的评奖活动了?其实获得商标权跟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批程序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不能说商标部门会管理评比达标表彰的活动。

第八,行业协会商会是不是可以把评奖的活动委托给其他公司来进行,但是你委托其他公司开展活动的过程中,仍然把自己列为主办单位,仍然在用自己的协会公信力为奖项进行背书,不管实际实施单位是谁,都会被认定为开展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如果没有经过审批,都是属于不合规的违法的行为。

04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风险

我们把《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当中的风险提炼梳理了七项,来帮大家进行一个更好的来判断这些问题。第一项就是开展评比达标表的活动前应依规定审批通过,没有审批通过的,只要开展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都有受行*处罚的风险。第二个,活动应符合行业协会商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因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也是我们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活动,任何我们自己开展的活动都要符合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要求。第三是活动不得超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活动地域,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社会团体,它的活动地域是有要求的,在章程包括法人登记证书当中都会有记载,活动的评选范围不能超过行业协会商会的活动地域范围。第四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不管是直接的收取费用,还是变相的收取费用,都是违反《评比表彰活动暂行规定》的行为。何为变相收费,我们后面用例子说明。第五,不能与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你不能说我委托给公司办了,这就不是我行业协会商会的事了,只要你在这里面作为其中一个主办方,起到了声誉背书的作用,对于你来讲都是存在违规风险的。第六是活动批准之后不得擅自变更名称、评选范围,奖项设置活动周期。有的行业协会商会说我有一个经过批准的评奖活动,稍微改一改它的奖项设置,改一改它的评选的范围可不可以?不可以,需要重新经过批准。第七个是项目和奖项的名称之前应该冠以行业协会商会名称,未经批准不得有“中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我们之前也提到了。行业协会商会的评比达标表彰的审批程序是怎么来处理?简单来说就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如果是直接登记的,那就是你的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事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理由依据、评选范围、评选数量、奖项设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办法、活动周期和经费来源等这些内容将来是不能随意更改的。行业协会评奖违规收费被处罚是行业协会商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违规当中最为突出的一种形式。我们可以在民*部的公开的文件当中看到很多的处罚案例,比如中国某协会在开展—年度全国奖评选工作的过程中,违规收取费用;另于—年期间,违规开展下列评比表彰活动并收取费用:行业百强企业评价推介活动;设计机构五十强企业及优秀专业化设计机构评介活动;全国有成就的资深和杰出的中青年评价活动等评比表彰活动。上述活动共收取费用元,支出.4元,违法所得共计.6元。民*部依据相关法规,对中国某协会作出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万余元的行*处罚。这里要注意的是某协会开展的评奖工作不一定是没有经过审批的,即便经过审批,也不能在评奖工作当中收取费用,一旦收取费用带来的处罚的后果往往是非常严重的。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怎么来理解违法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我们民*部的社会组织管理局在中国社会组织的期刊上,有过一篇文章对于金额的认定进行了一种解释,对金额的认定存在两种标准,一种是违法经营额,另一种是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即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收取的全部费用,而违法所得的金额认定,参照《工商行*管理机关行*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规定,违法所得为全部收费额减去成本支出。在作出处罚时,登记管理机关既可以选择违法经营额作为处罚标准,没收违法经营额,同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也可以选择违法所得作为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具体选择哪种处罚标准,以及是否并处罚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具体的违法情节进行裁量。在年7月15日新《行*处罚法》实施之前,民*部门的处罚实践中,一般是按照扣除合理成本的思路来认定违法所得。但是年7月15日施行的《行*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一般情况下“违法所得”不需要去扣除成本了,具体的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说工商行*管理部门,可以认为违法所得要扣除当事人的合理的支出。我们行业协会商会属于社会团体,不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是否属于新《行*处罚法》地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所得计算另有的规定”,今后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评奖收费的违法所得按不扣除成本计算的可能性都是增加的。接下来是关于变相评比收费的认定,我们说评比表彰活动不能收费,但是有些收费的方式具有隐蔽性,或者说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认为我可以采取某种方式收费,是不是就不会遭到处罚?我们可以看一看在实践当中存在的一些被认定为属于变相评比收费的情况。下列案例,来自中国社会组织年第12期,由民*部门执法工作人员撰写的《编辑评比表彰获奖作品收费案》一文。案例1A协会年至年间,从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在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之内)获奖单位当年度奖项申报资料中选取相关文字材料和工程图片,编印《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获奖工程创优经验交流专辑》。收费标准为:经征集后入编工程的每家承建单位元(年为元),每家参建单位元(年为元),共收取编辑费元。其中,年收取费用元,年收取费用681元,年收取费用元。执法人员认为,《专辑》直接将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获奖工程相关资料编辑入书,然后要求获奖工程的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缴纳费用,该收费行为已经与获奖行为直接挂钩,且具有强制性,属于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评选结束后的变相收费。民*部对A协会年、年的收费行为作出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处罚。案例2B协会编印《中国优秀城市规划作品(-)》(系列丛书),由“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在《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之内)获奖单位缴纳编辑服务费用,一等奖每项安排8个页码,每个页码元;二等奖每项安排6个页码,每个页码元;三等奖每项安排4个页码,每个页码元。各获奖单位自愿报名参加并选择版面数,年“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获奖单位家,缴费参与作品编辑74家,收取编辑服务费.27万元,支出.33万元,整改退还编辑服务费9.99万元,结余.95万元,税后结余.52万元。执法人员认为,《中国优秀城市规划作品(-)》的编印直接与年“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的评选结果挂钩,收费金额与奖项等次相对应,属于“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结束后的变相收费。据此,民*部对B协会作出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2万元的行*处罚。这个案例二大家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它的获奖单位是家,缴费参与作品参与的服务费的机构是74家,因为他确实是自愿报名,并不是说所有的获奖单位都强制要求他报名,但是即便是,也被认定为是属于评选结束后的变相收费,所以变相收费并不一定完全要求强制性。案例3C协会在“中国安装之星”奖(在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之内)评选活动结束后,征集出版《-年度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获奖工程专辑》。该《专辑》征订面向协会全体会员单位,自愿参加,以入选-年度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的工程为主,其他会员企业亦可申报本企业近三年完成的优质工程。《专辑》分上下两册,合为一套,每套元。年至年期间,协会共有家会员单位征订了套《专辑(上下册)》,其中未获得中国安装之星奖项的会员单位有87家,征订了套,协会共收取售卖《专辑》费用约万元。执法人员认为,《专辑》的征订虽然利用了“中国安装之星”奖项的影响力,但从法律性质看,该行为一定程度上独立于“中国安装之星”评选活动。例如,《专辑》的内容不限于获奖工程,《专辑》的征订亦在会员单位中自愿进行,并非所有的获奖单位都订购该《专辑》,订购该《专辑》的会员单位也不全是获奖单位,协会收取的费用实质上为卖书费用。根据以上几个特征,可以认定《专辑》征订的性质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进行的买卖行为,不宜认定为评比表彰收费行为。总结来看,认定是否属于变相评比收费。要看三个方面,而且这三个方面并不需要同时具备。第一个是看该收费行为是否直接与评比表彰活动相关,如果该行为有关联性,但是还有其他的行为,或者其他的人也可以参与,它的相关性就会下降。第二是看是否与获奖结果挂钩,如果你的收费的行为与你获奖有相应的关系,收费行为就更有可能被认为是变相评比收费。第三是看是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强制性也不是一个必备的要求,即便你没有强制性,但是另外个要素关联性较强,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变相评比收费,所以它是一个综合的判断的过程。

05

如何合规地处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需求

1、依法申请获得批准,按照评比表彰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活动。

我们有了规范化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暂行管理办法、有相应的申请程序,我们认为这个活动确实具有设立奖项的潜力、必要性,可以去申请,当然申请的难度是比较高的,因为要审批的层级是比较高,是由国家级的评比表彰工作小组来进行审批,地方是省级的来进行审批,所以每年能够通过审批的范围是有限的,但既然我们有相应的程序,我们肯定还是可以去争取获得审批。依法申请,取得批准之后,就按照评比表彰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活动。

2、承接*府评比表彰活动,开展*府主办的评比表彰活动

如果说我们不能或者说难以取得审批的资格,我们可以去承接一些*府的评比表彰活动,开展*府主办的评比表彰活动,只要活动当中的主办方有*府部门,我们作为社会组织,去参与活动的承办,相对来讲风险是比较低的,因为这个活动的主要责任方是*府部门。*府部门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当然也应当按照相关的程序规定有相应的审批,或者有现有的已经经过审批的活动。我们如果要开展这个活动,自己又申请不到,承接*府的活动,对于行业协会商会来讲,可以比较有效的防范受到行*处罚的风险。

3、将拟展开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改为为会员提供服务的活动

大家要转换思路,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确实很好,但是我们从维护整个行业的公信力来说,为了保证不要发生开头提到的公地悲剧等情况的角度,我们自觉的去遵守这个规则,改变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形式,比如说改为为会员提供服务的活动形式。通过变更活动形式,既能够实现我们开展活动的目标,为会员提供服务,同时也可以让我们防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风险。

主讲人:王延斌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致诚社会组织

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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