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3/5/9 来源:不详

(年4月21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年2月1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2月24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公布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使会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坚持*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决定有关事项、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等,应当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议程草案中列有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按照规定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发给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按区(市)县组成代表团;驻蓉部队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产生,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代表小组,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决定事项应当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二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业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市人民*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二)决定会议日程;

(三)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决定候选人提名的截止时间,以及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六)提出需要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草案,决定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七)决定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八)其他需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主持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并按照规定组织宪法宣誓。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就某些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讨论、审议。

第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会议秘书处下设若干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市人民*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参加市*协会议的人员、其他有关机关和团体的负责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专题讨论会议。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议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秘书处应当将代表在各种会议上发言的重要内容整理成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可以采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代表大会表决。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秘书处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作为议案的意见,由秘书处汇总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确定为议案和是否列入该次会议议程。

议案可以在会议举行期间提出,也可以在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提案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议案的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制定、修改、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提出制定、修改法规的主要内容或者废止法规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由各代表团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主席团交付的议案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印发代表。需要表决的议案,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参加,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审议完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是否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和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将议案办理结果答复提案人,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九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后向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作出说明。常务委员会审议时,根据情况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该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秘书处可以交由有关机关或者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

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会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由有关机关或者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承办单位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有异议,要求重新办理的,应当提出理由。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新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对各代表团在审议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应当综合整理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并转告提出报告的机关。

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处理代表的意见,需要向代表作说明的,应当向代表说明。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市人民*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分别印送市人民*府有关主管部门。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分别进行审查。

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分别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确需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二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由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推荐。

第四十一条 主席团和代表依法书面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均应当列入候选人名单,交各代表团讨论。如果提出的候选人名额超过法律规定的差额,主席团应当将全部候选人名单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律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二条 主席团或者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候选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与代表见面。

第四十三条 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的时候,应当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四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或者三个以上代表团,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七条 提出的罢免案,发现有需要调查的问题,可以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选举、罢免和辞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二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五十四条 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质询案的范围主要是:

(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策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失职、渎职及决策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执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质询的问题。

提出的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五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向提质询案的代表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提出书面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团、代表。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主席团。主席团认为必要,可以将答复质询的情况印发会议。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十六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七章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证明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十条 调查委员会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后,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由各代表团审议后,大会全体会议可以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二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六十三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事先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作出安排。

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事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以延长五分钟。

第六十四条 在主席团的每次会议上,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延长五分钟。就同一问题的再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经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五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事项,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六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章 公布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适用本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公布程序。

第七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公布。

前两款公布内容应当在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成都日报以及成都人大网上刊载。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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