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深化*务公开促进*策服务工作办法

2022/9/1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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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网

  原标题:《北京市深化*务公开促进*策服务工作办法》印发提出建立企业群众参与*策制定机制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据北京市人民*府7月5日消息,为进一步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全市*策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加强*策征集、管理、集成、解读、推送、兑现、咨询、沟通、评价等全流程服务,准确传达*策意图,推动*策落地见效,北京市*务服务管理局印发《北京市深化*务公开促进*策服务工作办法》。

  办法提出,各*策制定部门应重点围绕以下方面的*策性文件,做好*策服务工作:

  (一)涉及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全国文化中心等方面的*策性文件;

  (二)涉及有关营商环境、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务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策性文件;

  (三)涉及有关“七有”“五性”等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策性文件;

  (四)涉及企业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策性文件。

  根据办法,*策制定部门应当建立企业群众参与*策制定机制,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大数据分析等方式,主动向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利益相关方等问计求策,特别是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策,应广泛开展*策需求征集工作,汇集公众需求及意见建议,并将公众反馈内容有效体现到*策制定中。

  在起草*策性文件过程中,*策制定部门应当建立*策论证机制,邀请企业群众代表及相关领域专家研究论证、征求意见,增强*策有效性。

  在*策性文件草案形成后,*策制定部门应优先通过*府网站*策性文件意见征集平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充分利用*务新媒体、报纸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扩大知晓面和参与度。在征集意见结束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意见征集情况说明,应包括征集意见的主要观点、采纳意见情况、未采纳意见理由,未征集到反馈意见的文件也应明确说明。

  全文如下

  北京市深化*务公开促进*策服务工作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全市*策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加强*策征集、管理、集成、解读、推送、兑现、咨询、沟通、评价等全流程服务,准确传达*策意图,推动*策落地见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策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切实转换*策服务视角,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精心设计*策公开的内容,不断拓展*策公开的渠道,为企业群众提供主动、 、多样的*策服务,提高企业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

  坚持标准规范。强化重点*府信息管理,完善*策服务机制流程,全面规范*策征集、管理、集成、解读、推送、兑现、咨询、沟通、评价等工作标准,提高*策服务质量和实效。

  坚持 高效。建立服务对象信息库,结合不同对象的特征和需求,建立定制化专属化*策查询方式,开展多渠道多形式 推送服务,实现从“公众找*策”到“*策找公众”的转变。

  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务公开数字化建设,强化科技赋能,推动*策服务机制创新,加强各类*策服务平台建设,打造公开、规范、高效的*企*民互动平台,充分发挥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作用,树立阳光透明*府形象。

  第三条 各*策制定部门应重点围绕以下方面的*策性文件,做好*策服务工作:

  (一)涉及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全国文化中心等方面的*策性文件;

  (二)涉及有关营商环境、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务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策性文件;

  (三)涉及有关“七有”“五性”等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策性文件;

  (四)涉及企业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策性文件。

  以市(区)*府、市(区)*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属于上述适用范围内的*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做好*策服务工作。

  与公众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信息化、公安、民*、司法、财*、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文物、体育、园林绿化、金融监管、*务服务、知识产权、医疗保障、药品监管等领域部门应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明确*策服务范围,逐步深化全流程*策服务工作。

  第二章 *策征集

  第四条 *策制定部门应当建立企业群众参与*策制定机制,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大数据分析等方式,主动向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利益相关方等问计求策,特别是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策,应广泛开展*策需求征集工作,汇集公众需求及意见建议,并将公众反馈内容有效体现到*策制定中。

  第五条 在起草*策性文件过程中,*策制定部门应当建立*策论证机制,邀请企业群众代表及相关领域专家研究论证、征求意见,增强*策有效性。

  第六条 在*策性文件草案形成后,*策制定部门应优先通过*府网站*策性文件意见征集平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充分利用*务新媒体、报纸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扩大知晓面和参与度。在征集意见结束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意见征集情况说明,应包括征集意见的主要观点、采纳意见情况、未采纳意见理由,未征集到反馈意见的文件也应明确说明。

  第三章 *策管理

  第七条 *策制定部门应当建立*策性文件公开属性报备管理机制。应当报备的*策性文件范围包括:市(区)*府各部门以本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制发的,或负责起草以市(区)*府、市(区)*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以及各街道(乡镇)制发的标注文号的各类*策性文件(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性文件,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磋商信函等过程性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除外)。

  第八条 制定*策性文件公开属性报备目录,内容包括:文号、标题、成文日期、公开属性、是否属于行*规范性文件;对于主动公开的应当注明:发布日期、发布形式。

  第九条 市(区)*府各部门和各街道(乡镇)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将上一月度*策性文件公开属性报备目录报送至同级*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报备情况进行审查,并加强考核和监督。

  第十条 市(区)*府各部门应当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并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策性文件,在印发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府公报编辑部门。

  第四章 *策集成

  第十一条 在市、区*府门户网站应当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策文件库,搭建*府规章、行*规范性文件等集成专栏,便于企业群众集中查询。

  第十二条 市、区*府门户网站应当结合本市中心工作,动态推出市、区级重要*策集成专栏,增强*策时效性,实行“*策+解读”集成展示模式,优化*策搜索功能,方便企业、群众快捷查询、易懂易用。

  第十三条 市、区*府门户网站应当围绕企业、群众全生命周期,推出“一件事”办事服务集成场景,不断丰富“一件事”*策、解读、清单、指南,方便企业、群众一站式掌握办事服务全链条*策信息。

  第五章 *策解读

  第十四条 *策制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策性文件的解读工作。多个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其他部门给予配合,解读信息中应明确各参与起草部门的相关职责和具体措施。解读信息由牵头部门统一发布,其他部门转发。

  第十五条 *策制定部门应充分收集*府网站、*务服务中心、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反映的企业群众需求,不断丰富解读内容,增强解读实用性。*策解读内容应当包括:*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创新特点,关键词、专有名词诠释,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新旧*策差异等。涉及办事服务的*策性文件,应当确保*策解读信息与实际办事要求一致。

  第十六条 *策制定部门应当结合*策内容,积极创新解读形式,采用简明问答、一图读懂、音频视频、集中*策宣讲、新闻发布会、专家访谈等多种形式。对重要*策性文件,可通过全市“*策公开讲”“市民对话一把手”等平台进行解读,协调新闻媒体、*府网站、*务新媒体等平台转发转载,提高*策知晓度和到达率。

  第十七条 *策制定部门在做好*策性文件全文解读的基础上,应当注重对核心条款进行要点式解读,对企业群众普遍   第十八条 对于围绕一项工作多部门出台多项*策性文件的情形,该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应当做好跨部门的*策综合解读,讲清部门间的*策关联、职责分工等,避免误解混淆;建立专家参与*策解读工作机制,主动邀请专家提出问题,多部门共同作答,完善解读口径。

  第十九条 *策解读材料应当与*策性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并在*策性文件公开的同时予以发布。

  第六章 *策推送

  第二十条 *策制定部门应当在*策制定时细化区分*策适用对象,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外资企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市民群众等对象类别,为*策分类推送提供基础支撑。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企业协会商会、园区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完善*策服务体系,组织各部门依托各类企业服务平台、企业家协会、社会咨询机构、第三方*策咨询平台等,常态化向企业主动推送*策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级*务服务中心及进驻部门应当结合办事企业类型、行业特点、个性化需求等,在办事服务过程中,点对点将*策解读信息、延伸服务内容、关联性*策支持等“*策服务包”,向办事企业进行 推送。

  第二十三条 *府网站、网上*务服务大厅应当建立*策服务对象信息库,按照不同行业、不同职业等分类管理,推行企业群众智能画像,通过“企业用户空间”“个人用户空间”智能推送定制化、专属化的*策信息。

  第七章 *策兑现

  第二十四条 *策制定部门在出台惠企*策文件的同时,应当列明惠企*策事项名称、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渠道、办理流程、在线办理链接、现场办理地址、办理时限、咨询电话等。如涉及*务服务事项,需在北京市*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 建立惠企*策报送汇集机制,*策制定部门应当于惠企*策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策原文、兑现标准报送同级*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市、区*府门户网站应当建立惠企*策兑现专栏,实现有效期内惠企*策兑现标准集中公开,实现惠企*策一体发布、一站触达。

  第二十七条 市、区*府门户网站应当建立惠企*策事项集中申报入口,推进相关部门审批系统与*务服务网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惠企*策事项一口申报、一网办理。

  第二十八条 *策制定部门应当加强惠企*策辅导培训,确保兑现标准直达基层一线,对确需通过线下方式递交申报材料的,应当在市、区*务服务中心开设惠企*策兑现窗口,实现惠企*策事项公开申报、一窗兑现。

  第八章 *策咨询

  第二十九条 *策制定部门应结合要点式解读内容,从企业群众需求角度筛选主要信息点,制定*策咨询简明问答信息,重点对每一条款的名词概念、执行标准、操作方法、配套措施等重点要素进行说明,力求语言精、要义明。

  第三十条 *策制定部门应在*策性文件公开发布之日,同步将*策咨询简明问答信息在本单位*府网站公开,由同级*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整合,纳入市、区*府门户网站和各级*务服务中心、市民服务热线知识库,实现统一应用。

  第三十一条 建立*策咨询信息协同机制,市、区*府门户网站和各级*务服务中心、市民服务热线应当做好*策咨询问题的梳理汇集工作,对于已有知识库无相关解答的*策咨询,应及时梳理咨询问题清单,报送同级*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同级*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相关*策制定部门提供解答口径,相关部门原则上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并配合做好后续解答工作。

  第九章 *策沟通

  第三十二条 *策制定部门应当在*策执行过程中,通过问卷调查、专题座谈、重点访谈等形式,常态化开展*企*民沟通工作,收集企业群众对于*策适用的需求、意见、建议,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完善*策执行标准。

  第三十三条 充分发挥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协会商会、园区等机构的*企沟通桥梁纽带作用,将企业对于*策适用的有关问题反馈至*策制定部门,畅通*企沟通渠道,对于涉及多部门的重要问题,同级*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充分发挥*府网站和各级*务服务中心、市民服务热线的*企*民沟通平台作用,统筹整合在线征集、反映“办不成事”窗口、投诉建议等情况反映,加强对于*策适用共性问题的统计分析,向*策制定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十五条 提升“市民对话一把手”“*策公开讲”“*务开放日”“基层公开议事日”等活动影响力,提高举办频次,不断创新*企*民公开沟通形式,有序引导企业群众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和基层治理,推进*企*民沟通深入基层一线、深入企业园区。

  第十章 *策评价

  第三十六条 *策制定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策性文件制发情况,选取涉及优化营商环境、基层治理等重点*策,围绕执行标准、适用范围、使用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开展实施效果评价,全面掌握*策落地情况。涉及*策性文件制定的部门原则上每年应当开展一次专题性*策评价工作。

  第三十七条 *策评价可通过征集调查、专题座谈、重点访谈、舆情监测、网络问*等多种方式开展,*策制定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协会商会、园区的沟通合作,充分利用*府网站、*务新媒体和各级*务服务中心、市民服务热线等平台,开展*策评价。

  第三十八条 *策制定部门应当对*策评价结果进行深入分析,适时转化为调整*策制定的措施,并将*策评价结果和运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策制定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全面加强*策管理、集成、解读工作,逐步深化*策征集、兑现、咨询工作,创新开展*策推送、沟通、评价工作,鼓励选取本单位重点*策开展全流程*策服务。各级*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将*策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务公开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策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讯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区所属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策服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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