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成都市人民代

2023/5/2 来源:不详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年2月24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坚持*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决定有关事项、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等,应当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议程草案中列有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按照规定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发给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业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市人民*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二)决定会议日程;

(三)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决定候选人提名的截止时间,以及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六)提出需要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草案,决定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七)决定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八)其他需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主持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并按照规定组织宪法宣誓。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就某些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讨论、审议。”

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五条,该条第二款修改为:“会议秘书处下设若干办事机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九、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市人民*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参加市*协会议的人员、其他有关机关和团体的负责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十、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专题讨论会议。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十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十二、将第十七条第二款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十四、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议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十五、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秘书处应当将代表在各种会议上发言的重要内容整理成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可以采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十七、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提案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议案的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制定、修改、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提出制定、修改法规的主要内容或者废止法规的理由。”

十八、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由各代表团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主席团交付的议案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印发代表。需要表决的议案,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参加,发表意见。”

十九、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审议完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是否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和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将议案办理结果答复提案人,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二十、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该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二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秘书处可以交由有关机关或者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

“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会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由有关机关或者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承办单位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

二十二、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有异议,要求重新办理的,应当提出理由。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新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二十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市人民*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分别印送市人民*府有关主管部门。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二十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分别进行审查。

“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分别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二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由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推荐。”

二十七、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或者三个以上代表团,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二十九、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向提质询案的代表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提出书面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团、代表。”

第四款修改为:“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三十一、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前款规定。”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有关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适用本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公布程序。”

三十四、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公布。

“前两款公布内容应当在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成都日报以及成都人大网上刊载。”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府组织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参照立法技术规范,还对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作了修改调整。

本决定自年2月25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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