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工作规范

2023/6/2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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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规范

介绍

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的一项公共卫生领域长期制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实施,各级疾控、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机构承担业务指导职责。

但在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日常督导、绩效评价中发现,由于各机构人员专业不对口、变动频繁等原因,导致对服务规范不熟悉、工作内容不清楚和工作开展不规范等情况。

借此机会将分批次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规范进行介绍,供相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参考学习!

今天介绍:

职业病防治工作规范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工作部署,安排在全国范围内用于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病监测病种将由原来的10种调整为28种,其中职业性尘肺病由3种扩大为13种、职业性肿瘤由3种扩大为11种,保留苯中*、铅中*、噪声聋、布鲁氏菌病不变,还将积极拓展监测范围,监测点设置由地市级延伸到县区级,在全国范围内选取个县(区)开展主动监测工作。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1.完成《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规划》各项任务和指标;

2.落实机构改革职业健康监管职能调整,开展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

3.研究分析我国重点职业病(包括疑似病例)的发病特点、变化趋势和规律,逐步摸清职业性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底数;

4.全面掌握全国医用及非医用辐射防护现状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状况,切实降低放射性疾病负担;

5.分析放射性危害因素接触水平,明确防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最大限度地保护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6.为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监管,制定职业病防治策略,预防控制职业危害提供技术依据。

(二)项目和绩效目标。职业病防治项目分为五个子项目,分别是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子项目;2.重点职业病监测子项目;3.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子项目;4.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子项目;5.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子项目。

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绩效目标。通过开展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和检测评价,掌握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所有制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暴露浓度,评价职业危害因素暴露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绩效目标包括(三级指标详见绩效目标申报表):

(1)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5%以上;

(3)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县(区)覆盖率达到90%以上。

2.重点职业病监测绩效目标。加强职业病防治信息全流程管理的策略,完成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作任务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各项年度任务指标。绩效目标包括(三级指标详见绩效目标申报表):

(1)健全监测网络,扩大重点职业病监测病种,实现职业性尘肺病和职业肿瘤病种全覆盖。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区)覆盖率除陕西(85%)、西藏(70%)、兵团(70%)外,其余省份不低于95%。

(2)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职业病诊断机构履职率)达到85%以上。

(3)提高职业病防治信息化水平,实现网络直报监测,国家和省级协同开展职业病防治信息报送,初步实现信息交换共享。

(4)通过职业性尘肺病回顾性调查,摸清我国及各地区职业性尘肺病的新发、死亡和现患情况。

3.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绩效目标。通过开展问卷调查、现场监测的方法,掌握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设备防护安全、医疗照射频度、患者剂量和公众的辐射防护情况,绩效目标包括:

(1)放射诊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调查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4类设备数量,统计本辖区放射工作人员的数量等信息。放射诊疗频度调查,包括调查放射治疗人数、核医学人次、介入治疗人次和X射线诊断的人次。

(2)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监测。各省份通过现场监测,开展放射诊疗设备的防护监测和场所监测工作,每年度至少选取50家医院,医院10家、医院25家、医院15家。各省份可根据具体医院数量,地市级区域做到全覆盖。

(3)放射诊疗场所放射防护监测。对医疗机构进行放射诊疗设备监测的同时应开展放射诊疗场所放射防护监测。

(4)放射治疗设备输出剂量核查。每个监测省份至少10家对开展医用加速器放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输出剂量核查工作。

(5)放射诊断患者的剂量调查。各省份分别选择2医院和2医院,医院各选择1台CT和1台DR设备。医院调查成人照射参数及剂量,医院调查儿童照射参数及剂量,每台设备不同年龄段受检者每一检查部位不少于20例。

4.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绩效目标。

(1)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地市级覆盖率不少于85%。

(2)监测放射工作单位总数不少于家。

(3)监测对象包括核设施、核燃料循环、中高能加速器、大型辐照装置、核技术应用。选择监测种类至少包括核设施、γ辐射装置、加速器、工业探伤、行包检测仪、核仪表、密封源测井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5.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绩效目标。掌握我国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数量、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等基本情况。绩效目标如下:

(1)医院填报各放射诊疗科室的个人防护设备的基本情况、放射工作人员数量、持证与培训、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等情况。地市级覆盖率达%,县级覆盖率达50%。

(2)医院对全部放射工作人员(含实习生和进修人员)进行监测。监测率大于80%。

(3)各省份选择2医院和1医院,对从事介入放射学的工作人员开展眼晶状体剂量监测或评估,人数不少于50人。

(4)各省份从在岗的介入、核医学工作人员中选择有明确剂量的,开展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非稳定性畸变(双着丝粒+环)分析,人数不少于30名。有条件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对核医学工作人员开展内照射监测和剂量估算,人数不少于20人。

(5)根据辖区内放射工作人员、近十年过量受照人员、年至今事故受照人员情况选取40例开展医学随访,并提交健康检查数据和随访报告,录入随访数据库。

二、监测范围和内容

(一)实施范围。监测范围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以地市级行*区划为单位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工作由各地承担职业病防治任务的机构承担,覆盖辖区内所有县级行*区。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内容。

1.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相关信息,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接触各种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外包工人数等信息。

2.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掌握辖区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暴露浓度等信息,并每年抽取一定比例进行验证复核。

3.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统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和备案,地市级和县级职业病监测机构分工负责收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申报、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信息,数据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信息,地市级和县级职业病监测机构应抽查一定数量进行验证复核,掌握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暴露浓度。

各级职业病监测机构按年度对辖区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和检测评价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编制年度报告报同级卫生健康行*部门和上一级职业病监测机构。

4.质量控制。各级职业病监测机构应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控制的原则开展现场验证复核工作,申报和复核用表格和报表、质量控制及报告撰写要求等参见监测工作手册(另发)。通过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等质量控制手段,保证获得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化。

(三)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

1.辖区内重点职业病病种的职业健康核心指标监测。职业健康核心指标的常规监测。监测内容包括接触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当年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人数、疑似职业病人数及职业禁忌证检出人数并采集职业健康核心指标等。市级职业病监测机构以职业健康检查个案数10%抽样,对职业健康核心指标个案数据进行筛查。省级职业病监测机构以职业健康检查个案数5%抽样,对职业健康核心指标个案数据进行质量控制。

职业健康核心指标的主动监测。对每个省份小微型工业企业集中的县(区)实施职业健康核心指标的主动监测,优先从矿山、冶金、建材、有色、机械等行业领域中,选取粉尘危害严重的小微型用人单位接尘工人开展尘肺病职业健康核心指标(X光或DR胸片、肺功能评估)的主动监测。选取粉尘危害人群集中地区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监测哨点,对呼吸系统疾病就诊患者开展尘肺病筛查试点。

2.辖区内重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情况。依托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开展常规信息报告,包括职业病诊断人数、疑似职业病人数、确诊职业病人数、申请职业病鉴定的人数、职业病鉴定结论与原诊断结论不符的例数等,对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3.网络直报的数据核查与质量控制。依托现有重点职业病监测网络、职业病与职业卫生监测信息系统,对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网络直报的关键指标进行核查和质量控制,逐步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4.职业性尘肺病回顾性调查。调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底尘肺病现患病例以及-年各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的尘肺病新病例,摸清我国各地区职业性尘肺病的新发、死亡和现患情况。

(四)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

1.监测与干预。包括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监测,放射诊疗场所放射防护监测,放射治疗设备输出剂量核查,放射诊断患者的剂量调查,对不合格的设备进行复检纠正。

2.能力建设。为省级、市级技术机构实验室更新配备放射诊疗监测设备。

3.工作经费。包括放射卫生监测工作协调、质量控制等工作经费。

(五)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

1.调查与检测。

(1)基本情况调查。填报各监测单位的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持有情况及其基本信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情况、放射防护设施配置情况、个人防护用品配置情况、放射工作人员数量、持证与培训。

(2)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填报监测单位放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自主监测与委托检测情况。对可能存在问题的检查报告进行抽样复测,复测监测对象种类至少6种,复测报告至少20份。

(3)高受照人群剂量监测与职业健康检查。对个人剂量当量监测结果大于等于10mSv/a的工作人员,填报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接触放射危害因素的方式、接触水平、接触时间、年有效剂量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非均匀照射,还需填报高受照组织或器官的当量剂量(晶状体、四肢或皮肤)。

(4)对高受照人员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对未开展当量剂量监测的,监测组织、器官当量剂量监测。

(5)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调查监测单位全部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调查监测单位全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2.能力建设。对省、地(市)疾控机构或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检测设备。

3.工作经费。包括放射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数据填报的质量控制,以及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的工作经费。

(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

1.报送辖区内以地级市为单位的放射诊疗机构数量、放射工作人员数量、个人剂量监测率和职业健康检查人数等有关数据,以及医院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管理、放射工作人员监测的基本情况。2.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双剂量计佩戴情况。

3.各省份选择2医院和1医院,对从事介入放射学的工作人员开展眼晶状体剂量监测或评估。

4.各省份从在岗的介入、核医学工作人员中选择有明确剂量的,开展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非稳定性畸变(双着丝粒+环)分析。

5.有条件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对核医学工作人员开展内照射监测和剂量估算。

6.各省份开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数据筛查,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实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零报告。

7.收集、整理辖区内既往职业过量受照人员数量以及年至今事故受照人员数量,收集其受照情况、受照剂量、医学处理、健康随访数据;分析过量受照人员的受照原因,健康影响及预后,追踪观察放射健康后果,汇总形成本省报告。各省每年选取40例职业过量和事故过量受照人员开展医学随访,并撰写随访报告。

三、项目运行机制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考核,负责制修订工作方案,通过季度通报、督导和考评等方法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二)省级卫生健康行*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工作的具体实施。

1.重点职业病监测子项目各省份以地市级行*区划为单位设置监测点,同时,在全国范围内选取个县(区)开展监测点试点工作。

2.承担放射卫生工作的省级技术机构主要负责监测工作的技术支撑和技术管理工作,负责本省份监测数据的录入和审核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承担监测工作的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负责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子项目各级卫生健康行*部门依据职责分别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和检测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制修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工作进度。

4.省、地市级职业病监测机构负责审核、汇总分析下一级机构管理的申报和检测评价数据,撰写年度报告;地市级和县级职业病监测机构负责对抽取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现场验证复核。

(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修订项目技术方案,培训省级机构业务技术骨干,组织开展质量抽查和技术督导;负责国家级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建设、运行维护放射卫生信息平台,汇总分析全国数据,撰写年度报告。

(四)各地将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考核实施方案,与年终绩效考核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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