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奖惩管理制度
2023/6/16 来源:不详1.目的
1.1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成本意识,以形成预防为主和主动改进质量的氛围。
1.2实行制度管理,使质量工作做到责任明确,奖惩合理、有据,杜绝乱罚现象。
2.范围
适用于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质量活动相关的所有员工及部门。
3.制定原则
3.1重奖和首次错误注重改进轻罚、重复错误实行重罚的原则。即对保证和提升产品质量做出贡献或进行质量方面小改小革的予以重奖,以鼓励员工创新和持续改进;对首次出现错误没有造成损失或造成损失较小且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并提交、落实、执行到位的纠正措施的,减轻处罚;对因工作质量不负责而引起的简单、重复质量事故予以重罚,以加强员工的责任心和提高工作质量。
3.2重大事故必追究责任的原则。
4.职责
4.1本制度的执行部门为质量管理部。
4.1.1质量管理部负责内反馈没有争议的质量问题的奖惩的核实和提报。
4.1.2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内反馈有争议的和外反馈质量考核、赔偿的核实和提报,组织重大质量事故及责任不明确问题、售后服务、退换货问题的责任追究,质量奖惩审核、批准的承办,奖惩通报的拟定和发布,奖惩投诉的落实等。
4.2财务部负责质量奖罚的实施。
5.相关名词、术语定义
5.1售后费用:是指产品售出后,为履行合同约定的明确的售后条款内容应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局限于配件费、材料费、人工费、差旅费、赔偿费等。
5.2客户索赔:客户因质量问题,依据与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进行的索赔、考核费、罚款等。
5.3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原因而造成的事故或问题。
质量事故分级:
5.4新产品:指新开发的产品或产品性能有重大改进且产品型号发生变化的产品。
5.5新工艺:指制定工艺时本公司没有应用过的工艺或新设计的工装。
5.6内部反馈:指公司内部与质量有关的信息反馈(是指产品交付之前和交付过程中)。包括设计、工艺、采购、物流、制造、检验、销售合同的签订与评审、发货、管理等方面的质量信息。
5.7外部反馈:指产品出厂后和销售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质量信息反馈(产品交付后)。包括产品运输、外部存放、外部检查、交付、使用、服务、销售合同的履行等方面的质量信息。
5.8直接责任人:指引起质量事故的直接行为人。
5.9主要责任人:指有多个责任人时,在质量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直接行为人。
5.10次要责任人:指有多个责任人时,在质量事故中起一般作用的直接行为人或校对、审核人员。
5.11管理责任人:指因管理失误发生质量事故的管理人员和(或)所在部门的负责人。
5.12连带责任人:指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对其负有管理责任的直接领导、间接领导及主管领导。
5.13合理纠正措施:指其内容含有事故描述、原因分析、纠正措施、实施责任人、完成时间,且描述清晰、原因分析准确、纠正措施可行且能达到目标、完成时间合理的纠正措施。
6.内容和要求
6.1奖罚程序
6.1.1提出
a)奖励的提出
①对保证和提升产品质量做出贡献的、降低质量成本有直接效果的、在质量的小改小革方面做出成绩的实施人(需成立质量提升项目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获得采纳)和取得成果的QC小组,由所在部门向质量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质量管理部门验收确认后提出奖励通报。
②发现质量问题的人(不含本工序检验员),可口头报告检验员和本部门主管或质量经理,经前述的知情人员确认后质量管理部门按规定提出奖励通报。
③根据外部反馈的信息,相关部门或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奖励的,由质量管理部门将事实核实清楚后提出,并按规定办理。
④通过会议形式提出的奖励,由质量管理部门按会议决定执行。
b)处罚的提出
①检验员、管理部门、本部门主管检查发现或其他发现人报告的质量问题,发现人和责任人的主管核实后告诉责任人,由发现人或责任人的主管填写《不合格处理单》或以电子文件形式,写明发现问题的时间、地点、产品编号及问题描述,签名后,交质量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提出质量考核通报。
②根据外部反馈的信息,相关部门或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处罚的,明确责任以及质量事故类别,由质量管理部将事实核实清楚后提出,并按规定办理;责任不明确的问题、退换货问题、重大质量事故由质量管理部组织召开分析会,通过会议形式提出处罚,由质量管理部门按会议决定执行,并提出质量考核通报。
6.1.2审批
a)奖、罚总额一次在元及以下,由质量管理部提出,主管质量公司常务副总审批。
b)奖、罚总额一次在元以上,由质量管理部提出,主管质量常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
6.1.3执行
审批后的质量奖励/考核通报,由质量管理部分发给财务及相关责任部门,并张贴在公告栏予以公示,奖励/考核金额由财务直接在责任人或部门当月工资中分发或扣除;。
6.1.4申诉
被奖、罚人员或部门对奖、罚有异议的,从通报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出差、请假顺延)可向质量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诉,过时视为默认。质量管理部门接到申诉后三日内核实并给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交主管质量的常务副总仲裁。
6.1.5仲裁
主管质量常务副总接到申诉后调查取证,给出仲裁意见,仲裁结果在公司内为最后裁决,相关部门或人员必须执行。
6.2质量奖励
6.2.1QC小组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公司评审的,一次性奖励小组元;在省级或主机厂家获奖的,公司再奖励元。
6.2.2小改小革解决了质量问题、提升了产品性能、降低了成本的,一次性给予~元奖励。
6.2.3发现影响产品性能和(或)结构设计强度的重大质量隐患并提出论据者,奖励~元/次。
6.2.4后工序发现产品一般质量隐患、一般质量缺陷,奖励50元/次。
6.2.5发现产品重大质量缺陷,奖励元/次。
6.2.6举报违反工艺纪律、隐瞒质量差错的,奖励元/次。
6.2.7制造实施前发现设计、工艺错误避免造成损失的非设计、校对、审核人员,奖励50元/次。
6.2.8对解决质量难题的个人或组织(不含立项解决的问题),提请公司会议讨论给予特别奖励,除奖金外,还可给予公司嘉奖。
6.3质量处罚及赔偿
6.3.1处罚方式及责任划分:
a)所有人员均采用直接罚款;
b)对次要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分别按直接责任人处罚额度的50%、20%处罚;
c)有明确带岗关系的,徒弟发生质量事故时师傅承担罚款的30%,徒弟承担罚款的70%。
d)无法追究到个人但能够追究到作业班组,由该作业班组共同承担,作业组班的责任为平均责任的2倍。
6.3.2质量事故考核标准
6.3.3其他
a)对不按本规定执法或乱罚、私了的,罚相关责任人元/次。
b)对出现质量事故后有意刁难,干扰核查人员工作的事故责任人,每次处元罚款。
c)有意隐瞒质量事故的,罚责任人元/次。
d)个人一年内因一般质量事故及以上质量事故主要责任、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受过质量处罚的,取消评先资格。
e)班组一年内累计被处罚人达到3人次及以上的,取消本班组评先资格。
f)对样机、样品试制阶段出现的质量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酌情减轻处理。
7.附则
7.1本规定自年1月1日起执行。
7.2本规定要求与公司其它制度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7.3本规定解释权属质量管理部门。
8.记录
《质量考核通报》